北京仁和宏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仁和宏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5138号 原告:北京仁和宏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北京**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航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仁和宏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和宏达公司)诉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华冠公司)、第三人北京**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和宏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被告长城华冠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航电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和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长城华冠公司支付原告仁和宏达公司工程款3328279.7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长城华冠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9日,仁和宏达公司作为承包人与长城华冠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宏达公司在长城华冠公司承租的**航电公司厂区内承建新建配电室及电缆工程(以下简称涉诉工程),具体工程内容为“新建配电室、变压器、安装配电柜及敷设电缆,外部电缆及CT互感器的更换,供电方案及设计办理竣工验收及发电”,开工日期2018年10月15日,竣工日期2019年1月3日,合同价款采取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形式,总价550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仁和宏达公司2018年10月15日进场施工,并于2019年1月主要工程施工完毕撤场,主要工程是指主要设备安装工程,截止2019年1月还有个别辅料安装和国家电网验收没有完成,但2018年12月长城华冠公司仅支付了工程预付款165万元,其他进度款一直拖延未付。仁和宏达公司出于大局考虑,在长城华冠公司未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1日组织各方进行了内部验收,于2020年11月19日通过了国家电网的竣工验收。2020年12月18日仁和宏达公司与长城华冠公司以及**航电公司签订《北京**航电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配电室及电缆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和宏达公司继续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并达到最终投入使用状态后将工程交付**航电公司,**航电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依据审计金额**和宏达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计算方法为:工程审定金额减去440万元为**航电公司应付工程款,长城华冠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条款支付应付未付的工程款计算方法为:固定总价550万元-已付工程款165万元-**航电公司应付工程款。2021年12月**航电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涉诉工程进行了审计,审定结算金额为4921720.25元。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长城华冠公司还应支付仁和宏达公司工程款3328279.75元〔诉请金额,计算方式:550万元-165万元-**航电公司应付521720.25元(4921720.25元-440万元)〕。**和宏达公司**(音)多次以打电话方式催促长城华冠公司员工结算款项,但长城华冠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理由拖延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长城华冠公司辩称:我方同意仁和宏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认可工程款数额,但是现在没有钱给付,因为我公司资金链断裂,疫情反复影响公司运营,***和宏达公司给我方一些时间。 第三人**航电公司述称:我们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真实性和内容我方均认可,属合法有效,我方认可我方欠款521720.25元,正在走程序,会支付给仁和宏达公司,长城华冠公司欠付的数额我方没有算过,我方认可仁和宏达公司**的事实与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9日,仁和宏达公司与长城华冠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北京**航电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配电室及电缆工程。工程地点:顺义区仁和镇时骏街5号。工程内容:新建配电室,变压器、安装配电柜及敷设电缆,外部电缆及CT互感器的更换,供电方案及设计办理(设备品牌有约定)竣工验收及发电。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二、工程承包范围:1.**1**楼增容2000千伏安供电方案的办理及审批,2.新建配电室施工图设计及审批,3.新建配电室施工图范围内的施工(包含全部施工材料、人工等),4.新建配电室的竣工验收、发电手续办理等。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8年10月15日(暂定),竣工日期:2019年1月3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自开工之日起80天(包含全部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符合电力设计、施工相关的国家、地方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拾万元整(人民币)¥:5,500,000.00元(其中未税价5000000,税金500000,税点10%)。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形式,总价包含供电方案的办理及审批、新建配电室施工图设计及审批、施工图及报价清单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新建配电室的竣工验收、发电手续办理等。 2020年12月18日仁和宏达公司作为丙方、长城华冠公司作为乙方、**航电公司作为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与丙方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了《北京**航电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配电室及电缆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变配电施工合同》),旨在为乙方租赁的生产场所增加2000KVA的用电需求,因乙方原因该工程处于停工状态。2020年7月,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双方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通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就《变配电施工合同》达成以下补充条款:第一条、《变配电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金额:5,500,000元即(***拾万元),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已向丙方支付1,650,000元,丙方向乙方共开具了4,400,000元的发票。乙、丙双方同意继续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并能达到最终投入使用状态。第二条、甲方待《变配电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此工程进行结算审计,依据工程审定金额向丙方支付部分工程款,甲方收到丙方开具部分工程款全额发票后的60日内予以支付,预留工程审定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部分工程款计算方式:部分工程款=工程审定金额-4,400,000元,注:部分工程款为负数时,视同为零。第三条、乙方应按照《变配电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总价条款继续向丙方支付应付未付的工程款。应付未付的工程款=固定总价款550万一已支付工程款165万一甲方支付部分工程款(部分工程款=工程审定金额-440万)。第五条、此补充协议的签订仅服务于甲方接收《变配电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所进行的工程结算审计,产生的工程审定金额只决定甲方向丙方支付的部分工程款数额和乙方向甲方抵扣所欠房租的数额。第六条、丙方完成所有工程内容,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乙、丙双方同意将全部资产、资料移交甲方所有,丙方向甲方履行质保服务。第七条、甲方接收丙方完成的所有工程内容,甲方承接乙方在《变配电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包含乙方向丙方支付除甲方承担的部分工程款外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最后签署日期为2022年6月13日《结算定案签署表》显示定案金额为4921720.25元。 以上事实,有合同、《结算定案签署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本案中,仁和宏达公司就其主张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长城华冠公司亦表示认可,本院不持异议。仁和宏达公司之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仁和宏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三百三十二万八千二百七十九元七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七百一十三元,由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