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13768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瑞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3768号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友林。
被告:江苏瑞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长旺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春女。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之日至申请撤诉之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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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文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双艳
书 记 员 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