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瑞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2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XX7,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7)苏118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本金1166097.2元、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994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6290元。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苏瑞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1182执18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