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82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682243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扬中市,住扬中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共计222028元(执行费未给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