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236号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环路76号22幢等33幢内33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御火兴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诚。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被告北京御火兴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御火兴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彭文毅
审 判 员 林鸿姣
审 判 员 张晰昕
二〇二一 年 二月 一 日
法 官助理 邱明东
书 记 员 许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