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御火兴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御火兴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36888号 原告:***,男,1940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御火兴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御火兴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39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