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华宏幕墙有限公司

廊坊开发区华宏幕墙有限公司与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2民初1269号
原告:廊坊开发区华宏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45411330M。
委托代理人:王国义,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志轩,男,1960年8月9日出生,廊坊市大城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2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惊,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38712557M。
廊坊开发区华宏幕墙有限公司与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廊坊开发区华宏幕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开发区华宏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开发区华宏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8元,减半收取计42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维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心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