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1民初6635号
原告:廊坊开发区华宏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荣盛发展大厦1-14-1436。
法定代表人:王静,公司经理。
被告:新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华祥路**新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于建湖
原告廊坊开发区华宏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廊坊开发区华宏幕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开发区华宏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76元减半收取68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