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6932号
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翠,北京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杰,北京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龙,男,199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兵,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效品,男,1974年 3月 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