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4491号
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盛平街8号1-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经理。
被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东滨河路4号1号院B栋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进,董事长。
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姚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