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9893号
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盛平街8号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977410433。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翠,北京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杰,北京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东滨河路4号1号院B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05032Q。
法定代表人:陈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效品,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派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