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4333号
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盛平街8号1-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虎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