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7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鹏,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盛平街8号1-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杰,北京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山,北京畅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建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国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4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国建公司依据其与***之间的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要求***向其偿还借款95万元。***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诉争款项并非借款性质,而是国建公司股东王洪增通过国建公司向***转的合作投资款,并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王洪增的通话录音予以佐证。对此,本院认为仅凭国建公司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即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对于诉争款项的性质并未查清,需追加案外人王洪增为第三人以查明诉争款项是否确为借款性质,故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43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 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艳芳
审 判 员 王 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汪雅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