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22民初7684号
原告沭阳兴中缘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8月5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沭阳兴中缘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小磊
书记员 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