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3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732537794F,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94523569N,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森园路北侧、鼓楼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7631513H,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城东镇兴盐路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扬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2)苏120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公司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可能发生变化,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2)苏120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扬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1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 翔
审判员 刘 旭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