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4436号之一
原告:新疆华强智建电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34层34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诚之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百花村信息大厦展示中心第三层3-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金来数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13号兵团建工集团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华强智建电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诚之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金来数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华强智建电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华强智建电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华强智建电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新疆华强智建电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金 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