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工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工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02民初4226号
原告:北京新兴工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10号楼B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玮,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南段80号义乌国际商贸城办公楼16层04号、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琴,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永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新兴工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工美电梯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大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兴工美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玮、被告博大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永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兴工美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款5940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电梯维修、安装、维护、维修及相关业务的公司。被告是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支队家属院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2019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约定原告为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支队家属院小区的9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每年每台电梯维护保养费用为2640元,一年的服务费总额为237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按约定全面开始了维修保养工作,原告履行了24小时派专人值班、为9台电梯进行年检、每15天定期维保等工作。合同期限内,原告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对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支队家属院小区内9部电梯进行了维保工作。合同到期后,被告仍欠原告维保费用59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博大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提供最后一季度相应的电梯维护保养服务,故答辩人不应当支付原告费用,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新兴工美电梯公司提交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消防支队家属院)、2021年1月6日博大物业公司发送的函、消防支队家属院电梯前期遗留问题整改情况及报价单、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维保记录。被告博大物业公司提交了消防支队家属院电梯前期遗留问题整改情况及报价单、函、顺丰速运运单详情、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供方服务评价表、付款凭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30日,被告博大物业公司(甲方)与原告新兴工美电梯公司(乙方)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义务写字楼),约定甲方将其服务的消防支队家属院项目的9台电梯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交由乙方承担并支付服务费用。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合同对维保项目、维保内容、双方权利义务、验收标准、费用及支付、保修期、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七条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为:合同签订后的每个季度,经甲方对质量验收且签字认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9台电梯三个月的维保费用5940元,同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将剩余未付服务费付清。被告提供供方服务评价表、付款凭证,证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服务费已付。2020年10月5日,河南仁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消防支队家属院电梯前期遗留问题整改情况及报价单,对部分项目提出了整改意见,报价4120元。2021年1月6日,博大物业公司向新兴工美电梯公司邮寄函,内容为“北京新兴工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贵司与我司签订的天骄华府、安钢御景园、消防支队家属院、义乌商贸大厦的4个项目的电梯维保合同已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但贵司却迟迟未与我司办理电梯维保交接手续,为确保我司所服务的上述4个项目的电梯能正常维保,请贵司在接此函后5个工作日内与我司办理交接,并将贵司维保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一切法律后果将由贵司承担!特此函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月6日”。2021年3月15日,博大物业公司向新兴工美电梯公司邮寄函,内容为“北京新兴工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贵司与我司签订的天骄华府、安钢御景园、消防支队家属院、义乌商贸大厦的4个项目的电梯维保合同已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我司多次向贵司致电、发函,要求贵司与我司办理电梯维保交接手续及处理贵司维保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但贵司却迟迟不予响应。为确保我司所服务上述4个项目的电梯能正常维保,我司将委托第三方维保公司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贵司承担!特此函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5日”。原告提交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安阳分院出具的9台电梯的定期检验报告,显示检验日期为2020年9月23日,检验结论为合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第七条7.2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的每个季度,经甲方对质量验收且签字认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台电梯三个月的维保费用3900元,同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将剩余未付服务费付清。原告提交的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安阳分院出具的9台电梯的定期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合格,检验日期为2020年9月23日,据双方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仅有7天时间,该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基本能够证明原告提供了符合合同质量约定的维保服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价款。如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维保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被告提交的河南仁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消防支队家属院电梯前期遗留问题整改情况及报价单系被告单方询价所得,被告向原告邮寄的函亦是单方制作,原告并不认可,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反驳意见,其据此拒绝支付原告维保费用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最后一个季度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款59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支付原告维保费用后,如认为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有其他违约行为,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新兴工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款5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 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雷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