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24812号
原告:北京新兴工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10号B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坦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喜莱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路24号10幢四层409号。
法定代表人:冯亚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男,北京喜莱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华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路24号10幢四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女,北京华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华龙旅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1号楼2层02商业D。
法定代表人:史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男,华龙旅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利琛,女,华龙旅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新兴工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工美)与被告北京喜莱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莱达物业)、北京华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万家物业)、华龙旅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喜莱达物业向原告新兴工美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123 000元,电梯维修材料费188 100元;2.判令被告喜莱达物业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费用违约金;3.判令被告华万家物业、华龙旅游对上述钱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0年1月18日、2010年11月25日、2011年1月1日,新兴工美与喜莱达物业分别签订《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由新兴工美为喜莱达物业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因喜莱达物业拖欠电梯维护保养费、电梯维修材料费共计311 100元。故诉至人民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喜莱达物业、华万家物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喜莱达物业、华万家物业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丰台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中约定,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新兴工美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10号B座208室。根据合同约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二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喜莱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喜莱达物业、华万家物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新
二○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勃
书 记 员 陈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