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兴工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10号B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喜莱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路24号10幢四层409。
法定代表人***。
北京新兴工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喜莱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4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兴工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6.753652万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兴工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喜莱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48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史 吉
书 记 员 肖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