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劲川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劲川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初字109号之一
原告:向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瑾,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劲川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金吴村同利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安华诉被告上海劲川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安华以其与被告上海劲川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安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94.36元,减半收取8997.18元,由原告向安华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赵千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童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