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镔翎机械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964号
原告:镔翎机械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章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醒春,男。
被告: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镔翎机械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镔翎机械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镔翎机械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