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新区大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花田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
法定代表人:花勤生,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新区大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常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常州新区大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常执字第00563号。执行中,因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1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上海金丰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对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5月15日,本院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9)苏04执恢14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39728.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