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4民初1233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G。
法定代表人:褚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钊凌,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辉,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村开发区代码×××41Q。
法定代表人:麦辉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辉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7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是域名为gdqhtc.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3006734号-1。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111003的图片一致,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已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1、法院应严格审查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近期出现了将国旗国徽标注自己公司水印的新闻时间,舆论沸沸扬扬,引申出一个问题,一些别有用心的黑心公司将很多无主照片标注自己水印主张著作权并索赔牟利。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极有可能是这种操作,应严格审查其权属,如发现其虚假诉讼行为应进行处罚。2、如经审查认定涉案图片确属原告作品,则其索赔金额也畸高。原因概括起来有:涉案作品市场影响力小;被告没有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极其轻微;收到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作删除处理。3、原告的维权费用明显过高,不合理,包括: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的具体费用;律师费非属必要开支且即使存在律师代理也因批量处理,普遍收费很低;原告提起了巨量的类似著作权案件,明显是通过诉讼牟利,应予以制止。4、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金额,并综合前述意见,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及登记图片;2、(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8922号公证书。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原告证据均有原件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依据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涉案作品:BVS—P0111003,由北京市版权局登记于2014年11月15日,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4-G-00332301,作者和著作权人为原告,首次发表日期:2014年8月1日。
(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8922号公证书记载如下:2018年10月1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代理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通过360安全浏览器地址栏搜索http://www.gdqhtc.com/henan/2017/0424/1397.html,该网页中配有被控侵权图片一张。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查询,域名gdqhtc.com的主办单位名称是被告。
比对意见。原告认为被告网站上所显示的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摄影作品相同。被告认为其使用的图片仅为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的一部分,不能认定为相同。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02年8月30日,经营范围为加工、产销:抛光砖、耐磨砖、陶瓷墙地砖。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一、关于涉案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系一女青年的上半身图像,内容反映了作者独特的审美眼光和艺术视角,在构图、拍摄手法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表达,具有超越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摄影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北京市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其上记载了原告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主张该摄影作品权属存疑,应举证反驳,其仅提出口头质疑没有证据佐证,不足以否认原告的权属。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网站由被告主办使用,被控侵权图片出现在该网站的网页中,经比对,被告在网页上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仅比原告作品缺少最下部的内容,主体部分内容在视觉上一致,两图片应认定构成实质相同。
原告摄影作品已经公开发表,被告具有接触的可能性,没有经过原告允许,被告的使用也不属于具有正当合理的事由,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关于民事责任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侵害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本院核实,被告确已删除了涉案图片,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已经得以实现,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不再重复处理。
关于赔礼道歉。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方式,被告所侵犯的是原告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且综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以及被告使用图片的位置、大小等侵权情节,原告要求赔礼道歉,亦已超出必要合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被告的使用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不经许可也不支付报酬的情形,且虽然被告发布包含涉案图片的文章不具有盈利性,但不能否认其整个网站内容总体上属于商事性质,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损失以及被告侵权获益数额,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综合原告摄影作品创作高度、被告的性质及侵权情节等因素并考虑原告委托律师所付出的劳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共1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1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长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韦健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