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92民初6906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A楼东区111室。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斌,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麦辉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版公司)与被告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快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强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快版公司诉请判令强辉公司:1.立即删除涉案的侵权作品;2.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100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刘佥骞是《生活并不是只要努力就什么都可得到》的原始著作权人,于2015年3月16日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线公司),并授权锋线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此次授权之前的侵权行为提起投诉、起诉等法律手段,锋线公司有权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维权权利转授权给快版公司。2015年10月15日,锋线公司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快版公司,并且授权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本授权之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投诉、诉讼等法律手段。快版公司通过时间戳方式固定证据证明强辉公司2015年4月8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ID:gdqhtc),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发布涉案作品。强辉公司是微信认证的“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的公众号主体。强辉公司擅自转载抄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快版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失,故提起诉讼。庭审中,快版公司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强辉公司辩称,1.快版公司对涉案文章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锋线公司将部分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快版公司的《声明书》附件中不包括涉案文章;2.涉案作品市场影响力较小,作者知名度较低;3.强辉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情节均较轻微,公众号浏览量少,没有营利,强辉公司已经删除涉案文章;4.快版公司维权费用较低,均系批量委托;5.快版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快版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2015)沪徐证经字第5785号公证书、ICP查询信息、作者身份证复印件、版权证明、声明书、补充说明书、可信时间戳屏幕录像等证据,强辉公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并提交了微信公众号“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ID:gdqhtc)界面截图等证据。快版公司对强辉公司提交的公众号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截图证据恰恰证明该公证号关注度、涉案文章阅读量较高。本院经审核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关于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生活并不是只要努力就什么都可得到》一文于2013年9月23日发表于上海心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佑公司)网站“心灵咖啡网”(域名:psycofe.com),全文约2000字,署名子易。2015年3月17日,心佑公司出具《版权证明》证明“子易”系刘佥骞之笔名,刘佥骞对相关原创文章享有完整的著作权。2015年3月16日,刘佥骞出具《声明书》,表明其合法拥有附件中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原创作品的著作权,现将该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锋线公司,并授权锋线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转让之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投诉、诉讼等法律手段,有权获得由此的赔偿或补偿。2015年10月15日,锋线公司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快版公司,并且授权快版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转让之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投诉、诉讼等法律手段,有权获得由此的赔偿或补偿。2015年12月8日,刘佥骞出具《声明书》,补充声明锋线公司有权将前述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维权权利转授权给快版公司,对锋线公司已经给快版公司的转授权行为表示追认。

2015年4月8日,微信公众号“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ID:gdqhtc),发布《生活,并不是只要努力就什么都可以得到!转疯了!!》一文,经比对,除标题略有修改和个别段落删减外,其余约1300字的文字内容与涉案作品完全相同。2017年3月29日,快版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保全了“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被诉侵权文章。庭审后,经查看《生活,并不是只要努力就什么都可以得到!转疯了!!》一文已在微信公众号“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ID:gdqhtc)上删除。

另查明,微信公众号“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ID:gdqhtc)的认证主体为强辉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30日,注册资本1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加工、产销等。

本院认为,《生活并不是只要努力就什么都可得到》一文表达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整体具备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作品发表于心佑公司网站“心灵咖啡网”,作者署名“子易”,心佑公司证明该网站上署名为“子易”的原创文章均由刘佥骞独立创作。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刘佥骞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刘佥骞出具声明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锋线公司,锋线公司又将上述权利转让给快版公司,并且授权快版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转让之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刘佥骞出具补充声明对锋线公司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给快版公司的行为进行追认。因而,快版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项法定著作权,是由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性质上属绝对权。凡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无法定或约定除外情形的,实施受该专有权利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均构成侵权。本案中,强辉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微信用户关注后,即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该作品,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强辉公司主张其被诉侵权文章已经从微信公众号“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ID:gdqhtc)删除,快版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再评判。

关于赔偿数额,快版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强辉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文字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强辉公司的侵权情节、快版公司为本案诉讼进行了时间戳认证,并委托律师参加了诉讼,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涉案文字作品字数约为2000字;2.除标题略有修改和个别段落删减外,其余约1300字的文字内容与涉案作品完全相同;3.强辉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30日,注册资本13000万元;4.快版公司为本案诉讼进行了时间戳认证,并委托律师参加了诉讼,需要支出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9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5元。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郭 彤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