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7民初6678号 原告:**,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白金大道工业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9733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被告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间停岗造成的收入下降差额9407.36元(2020年11月5667.68元,2020年12月3739.68元);2.判令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的职务岗位津贴15565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11日的绩效工资差额29203元、生活困难补助费差额5800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交通**贴400元;3.判令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0月的带薪休息工资2688元、2021年5月至10月无休奖金1897.93元;4.判令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出示公司绩效考核方案、考核标准、原告入职期间的考核情况、各项津贴发放标准;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宏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自原告**入职被告宏源公司处起,被告宏源公司从未向原告**出示工资发放明细和考核标准,也未公布工资组成,也未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 被告宏源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因停岗造成的收入下降损失,被告不同意。被告因生产线减少,需批量减员,需待岗处理,并非单独要求原告一人停岗。原告的待岗时间为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2月1日。2020年11月份考勤期间为1O月26日-11月25日,2020年12月份考勤期间为11月26日-12月25日。原告在2020年11月的待岗工资,被告已依法按照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1720元足额支付。对于2020年12月的待岗工资+上班工资,被告已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分别为2221元和1427元,不存在差额未付的问题。2.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职务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生活困难补助费、交通费差额,被告不同意。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了工资制度,约定每月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社保补贴、交通补助等不属于固定发放项目,是根据公司总体效益和方案进行发放。具体是将绩效分配到各车间,再由各车间对每个员工的表现评分考核,确定相应效益工资。原告自制的数据不属实,被告不予认可。3.原告要求支付带薪休息工资和无休奖金,被告不同意支付。被告没有公开承诺休息日带薪或无休有奖金发放,而且,每月发放的工资都有发放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原告要求出示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及考核标准,被告不同意。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交通补助、住房补贴等不属于固定发放的项目。绩效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交通费、全月无休奖金为非法定支付项目,合同内约定以上项目款项为不固定发放,双方也未对这些发放项目作出其他约定,即上述项目的发放可由企业自行决定。原告入职期间的考核情况和各项津贴发放标准见附件。5.2021年11月、12月社保费:个人部分应缴817.74元(407.37元/月×2个月)。因原、被告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仲裁案的仲裁裁决书(三劳人仲案字〔2021〕1697号)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故被告为原告购买了2021年12月的社保,原告应将2021年12月的社保费用返还给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5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宏源公司(甲方)签订《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甲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在原料、压机、成型等部门工作;乙方同意按照计时形式计发工资,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1720元,并以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加班费;乙方每月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双方明确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社保补贴、交通补助、住房补贴等不属于固定发放的项目,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公司效益和方案进行发放;甲方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将劳动报酬打入乙方工资账户后5日内,乙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签工资表,并对劳动报酬的发放方式、分配方案无异议。合同签订后,被告宏源公司安排原告**到原料车间当副配料工。2020年10月底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宏源公司因生产线减少等原因安排部分员工待岗,其中,原告**的待岗期间为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2月1日。自2021年4月起,被告宏源公司安排原告**当主配料工。2021年11月11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职期间,被告宏源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发放工资。2022年7月5日,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水仲裁委)立案受理原告**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原告**请求裁决如下:1.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间因停岗造成的收入下降差额9407.36元(2020年11月5667.68元,2020年12月3739.68元);2.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的职务岗位津贴15565元、2020年6月的全勤奖200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11日的绩效工资差额29203元、生活困难补助费差额5800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交通**贴400元,合计51168元;3.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0月的带薪休息工资2688元、2021年5月至10月无休奖金1897.93元,合计4585.93元。三水仲裁委经审理后,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三劳人仲案字〔2022〕13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的全勤奖200元;2.原告**向被告宏源公司支付2021年11月份的社保费个人应缴部分407.37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1年11月11日,三水仲裁委立案受理原告**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原告**请求裁决如下:1.被告宏源公司支付原告**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加班费11782.92元(休息日加班费9410.52元、节假日加班费2372.4元);2.被告宏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补贴、***贴合计3200元(2021年6-8月***贴900元、2021年4-8月全勤补贴1800元、2021年7月工资差额250元及8月工资差额250元);3.被告宏源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1月工资差额360元、2月工资差额360元;4.被告宏源公司支付原告**强迫劳动造成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经济补偿金15250.5元;5.确认原、被告于2021年11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6.被告宏源公司支付原告**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505.5元;7.被告宏源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9月加班费553元、全勤补贴360元、***贴300元,2021年10月加班费1185元、全勤补贴360元、***贴300元、基本工资5400元,2021年11月工资1980元。2021年12月7日,三水仲裁委作出三劳人仲案字〔2021〕16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确认原、被告自2021年11月1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工资差额19.15元、2月工资差额0.01元、2021年9月加班费差额131.13元、11月工资1825.4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169.19元,合共4144.93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原告**对上述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1.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支付加班费差额5206.26元、经济补偿金14889.3元、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全月不休息考勤工资差额1897.9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653元;2.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未正常向原告**提供休息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3.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职务岗位津贴15565元、全勤奖600元、绩效奖10868元、洗理费50元、生活困难补助5800元、交通补助400元;4.被告宏源公司支付2021年11月工资2047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全勤带薪休假工资268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889.3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宏源公司承担。本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粤0607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与被告宏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11日解除;2.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工资差额19.15元、2月工资差额0.01元、2021年9月加班工资差额131.13元、11月工资1909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169.19元、2020年11月洗理费5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原告**主张的职务岗位津贴15565元、全勤奖600元、绩效工资差额10868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生活困难补助费差额5800元、交通费400元等诉讼请求,因在劳动仲裁阶段未提出,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粤06民终13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原、被告对三劳人仲案字〔2022〕1378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一、二项裁决(1.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的全勤奖200元;2.原告**向被告宏源公司支付2021年11月份的社保费个人应缴部分407.37元)均未提起诉讼,视为双方服从该两项裁决,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待岗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原、被告的陈述,被告宏源公司因生产线减少等客观原因于2020年10月底至2020年12月期间安排部分员工待岗(停岗),其中,原告**的待岗期间为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2月1日。众所周知,自2020年1月以来发生的新冠疫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被告宏源公司因生产线减少等客观原因,安排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员工短期内待岗(停岗),属于生产经营调整的需要,合法合理。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1720元。据此,原告**待岗期间的工资为2099.59元(1720元+1720元×80%÷21.75天×6天)。根据原告**提供的《2020年6月-2021年10月员工劳动报酬及津贴发放明细表》、《2020年6月-2021年10月其他加班工资、补贴其他收入发放明细表》显示,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发放2020年11月-12月期间的待岗工资为1995元(1701元+19元+275元)。因此,被告宏源公司尚应向原告**支付待岗工资差额104.59元(2099.59元-1995元)。原告**主张被告宏源公司支付停岗(待岗)造成的收入下降差额9407.36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超出104.59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职务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差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差额、交通**贴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月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社保补贴、交通补助、住房补贴等不属于固定发放的项目,被告宏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公司效益和方案进行发放。原告**诉请被告宏源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的职务岗位津贴15565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11日的绩效工资差额29203元、生活困难补助费差额5800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交通**贴400元,但根据《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约定,上述项目不属于每月固定发放的项目,被告宏源公司有权按照公司效益和方案进行发放,而且,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宏源公司向其少发放了职务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生活困难补助费、交通**贴,因此,原告**的上述诉请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三、关于带薪休息工资、无休奖金问题。原告**在本案中诉请被告宏源公司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0月的带薪休息工资2688元、2021年5月至10月无休奖金1897.93元,但根据(2022)粤0607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已在该案中诉请被告宏源公司支付2021年5月至10月全月无休工资差额1897.93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全勤带薪休假工资2688元。由于原告**在本案中诉请的带薪休息工资、无休奖金与在(2022)粤0607民初1317号案中诉请的全勤带薪休假工资、全月无休工资差额性质上属于相同的工资项目,而且该案已作出相应的判决处理(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全勤带薪休假工资、全月无休工资差额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此,原告**在本案中诉请被告宏源公司支付带薪休息工资、无休奖金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绩效考核方案、考核标准等问题。原告**诉请被告宏源公司出示绩效考核方案、考核标准、其入职期间的考核情况、各项津贴发放标准,但因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未提出该项请求,即该项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在本案中依法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的全勤奖200元;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间的待岗工资差额104.59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1月份的社保费个人应缴部分407.3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甘 冠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