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执1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白金大道工业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9733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颂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颂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恒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路68号中国陶瓷产业总部基地(***路与紫洞路交汇处)陶瓷剧场4F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J9J51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恒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7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495438.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18226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暂计为2533664.3元。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尾号为2937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03月8日至2024年03月8日。本院多次致电被执行人,但其拒听。被执行人已经不在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址经营,且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予以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已经将佛山市恒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冻结的账户外,本院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23)粤0607执13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