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7民初6518号 原告:***,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南区。 被告: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白金大道工业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9733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22年8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7年11月23日入职被告处从事淋铀工作,工资计件,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左右。2022年8月2日,被告辞退原告。原告为此到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水仲裁委)申请仲裁,但该仲裁委以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和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对此不服,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宏源公司辩称,原告于2021年8月达到退休年龄,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在其退休时已自动解除,被告已经提前口头告知原告。原告因退休而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没有补偿的。因原告达到退休年龄购买不了社保,被告在2021年8月份停止为原告购买社保。自2021年8月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在2022年1月1日签订了劳务合同。由于被告今年经济效益不好需要减员,所以选择与原告解除劳务关系。原告在退休前和退休后的工资,被告已足额支付,有工资表证明。综上,被告不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宏源公司于1999年7月5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2007年11月23日,原告***入职被告宏源公司工作。2022年8月1日,被告宏源公司通知原告***待岗。自2022年8月2日起,原告***未再回被告宏源公司上班。2022年8月5日,原告***以被告宏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三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8月8日,三水仲裁委作出三劳人仲不字〔2022〕28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劳动仲裁。原告***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原告***于1971年8月5日出生,至2021年8月5日年满50周岁,故其在2021年8月5日后处于法定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原告***在2021年8月5日年满50周岁,故其与被告宏源公司的劳动关系在当日过后即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自2021年8月6日起,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被告宏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通知原告***待岗,原告***自2022年8月2日起未再回被告宏源公司上班,故双方于2022年8月2日解除劳务关系。原告***主张双方于2022年8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宏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但如上所述,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8月5日因原告***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不存在被告宏源公司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此,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甘 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