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3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2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11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工资差额19.15元、2月工资差额0.01元、2021年9月加班工资差额131.13元、11月工资1909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169.19元、2020年11月洗理费50元,合共4278.48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免予收取。” **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2.判令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18日解除,宏源公司向**支付经济赔偿金36365元;3.判令宏源公司向**支付2020年10月加班费差额467.68、2020年12月加班费差额151.4元、2021年2月加班费差额677.66元、2021年3月加班费差额262.88元、2021年10月加班费差额180.5元、2021年11月加班费120元,合计1860元;4.判令宏源公司向**支付未休年假工资5851.8元;5.判令宏源公司提供其工资制定标准、考核细则及依据。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宏源公司自行规定每月固定扣除20.83日为正常工作日,违反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劳动者休息日工作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宏源公司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11日从未安排**合理休息,未提供加班申请,也未制定轮休计划。其工资制度同样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从未告知劳动者其工资组成及考核要求。二、**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宏源公司刻意隐瞒前因后果,蓄意制造**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的事实。三、宏源公司自创的工资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对休息日加班支付双倍工资的定义。四、宏源公司未能给予**休年假。五、宏源公司侵害了**的知情权。 宏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宏源公司已依一审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除本案外,**还曾就其他所谓问题多次申请仲裁及起诉,不断主张且部分重复,其中大部分主张均被依法驳回。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1.**主张宏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36365元是否应得到支持;2.**主张宏源公司支付相关月份的加班费是否应得到支持;3.宏源公司应向**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数额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鉴于一审判决就此问题已作详细论述,相关分析有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具体理由不再赘述。 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主张2020年10月、12月及2021年2月、3月、10月、11月的加班费差额1860元。经审查,根据**提交的“卓远陶瓷考勤表”显示,**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有加班的事实,但从**提交的“员工其他加班工资、补贴及其他收入发放明细表”、“员工劳动报酬及津贴发放明细表”中可以看出,宏源公司根据“卓远陶瓷考勤表”的考勤数据,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依法计算了**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且已向**发放。**认为宏源公司未足额计算上述月份的加班工资,但其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加班费差额的认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认为其入职宏源公司后,宏源公司从未安排年休假。经查,因宏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安排**年休假,也未举证证明已向**支付年休假工资,故宏源公司应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根据**的入离职时间、**的工资收入情况及宏源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等案情,核定**的年休假工资基数及认定宏源公司应支付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上诉主张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请求宏源公司提供其工资制定标准、考核细则及依据,经查,**对仲裁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11日解除未提起诉讼,宏源公司亦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双方服从仲裁上述裁决,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11日解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因**主张宏源公司提供其工资制定标准、考核细则及依据的诉讼请求,在仲裁阶段及一审均未提出,故本院依法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禤敏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