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453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白金大道工业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973339。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3、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W6E5W80。 负责人:***。 被申请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港社区福强路3004号中港城新钰阁.新银阁.***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3316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丹霞山新山门原丹霞镇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564554260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23号1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W73C9X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95763.1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763.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