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188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白金大道工业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973339。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3、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W6E5W80。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恒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路68号中国陶瓷产业总部基地(***路与紫洞路交汇处)陶瓷剧场4F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97333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宏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恒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735719.0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恒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5719.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