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1民初2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结合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的泊头市解放街道岔道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的《证明》以及编号为202013098135010043的《河北省居住证》可知,被上诉人起诉时已于河北省泊头市连续居住满一年;同时在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1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中,本案上诉人并未对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提出异议,故可初步认定,河北省泊头市为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借款协议》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丙、丁四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属协议管辖条款,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甲方)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泊头市,故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丽梅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王济长
书记员 刘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