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81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南方公司)、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京南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8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判决义务;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交纳申请执行费8527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三日内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二、2021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2月18日),实际控制银行存款445789.72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7月10日委托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北京京南方公司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可供的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到庭,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根据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京南方公司到期债权共计3273068.95元。
五、本案中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河北京南方公司名下位于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厂房及土地,本院依法进行评估,后因该公司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受理,本院依法中止对河北京南方公司的执行措施。
六、2021年3月11日/4月16日/6月3日/7月16日本院进行多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七、2021年7月22日本院执行人员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14151031.3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洪臣
书记员 郭全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