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8801号
原告:**,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琼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101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