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41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根河市金河镇达赖沟372号。
被告: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101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栋。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不服京朝劳人仲不字[2021]第38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本院立案后,2022年3月14日上午9:15,**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耿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