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盛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2617号
原告:北京宏盛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中路1号院9号楼-1层010。
法定代表人:刘文新,总经理。
被告: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四社区。
法定代表人:吕东生。
诉讼代表人: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张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伟,河北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101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栋。
原告北京宏盛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2462.1元;2、判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货款482462.1元,经多次催要未付。被告二与被告一系一家公司,所以起诉连带责任,现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现已查明,2021年6月29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冀020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一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7月16日出具(2021)冀0207破2号决定书,指定河北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原告起诉本案经过诉前调解后,正式立案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综上,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二 年三月二十一 日
书记员 李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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