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6636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11月6日,回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国栋,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林飞鹏,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联通路。
被告: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栋。
被告: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石。
原告**诉被告林国栋、林飞鹏、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国栋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96%计算的利息42 608.22元及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4日以200万元为基数,每月按2020年1月LPR利率4.05%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129 600元;2.判令林国栋支付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本金按200万元为基数,每月按2020年1月LPR利率4.05%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15日,134 038.17元);3.判令林飞鹏、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与林国栋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1月14日**与林国栋签订借款合同,林国栋向**借款200万元。林飞鹏系林国栋之子,与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该笔借款保证人,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约定该笔款项到期日为2021年1月14日并约定借款利息月息为1.8%,利息每半年一付(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利息已付)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实现债权费用、利息、本金、罚息、违约金等。2020年1月14日**通过银行汇款将200万元汇至林国栋银行卡。2021年元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增加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同时约定发生争议由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林国栋、林飞鹏、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故**起诉至本院。
经查,2021年6月29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0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7月16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07破2号决定书,指定河北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要求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为保障破产事务的协调处理,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郝 笛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宇佳
书  记  员   于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