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3894号
原告:***,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3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永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101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涛,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