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海聚氨酯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民初2131号 原告:***,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号新海连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南京宁海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7号5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宁海聚氨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