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10182号
原告(反诉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市清河实验中学。
第三人:南京宁海聚氨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淮安市清河实验中学、第三人南京宁海聚氨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淮安市清河实验中学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申请撤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反诉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15元,减半收取58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