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都龙民初字第0885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居民。
被告**,居民。
被告江苏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井开标,江苏盐城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井开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20日,被告***、**承建盐城金色华庭三标段2号楼工程时,因无钱支付工人工资向我借款400000元。后仅于2014年9月1日还款60000元,余款一直未能归还。现要求判决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340000元。
被告***辩称:我和**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尚欠340000元是事实。但目前经济困难,请求分期还款。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长达公司辩称:我公司未向原告***借款,也未授权任何人向原告借款。此款是被告***、**向原告所借,项目部的章印是***私刻,我公司不知情,应由***、**个人偿还,并且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时并未实际发生借款行为,***所承接的工也已经竣工验收,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我公司还款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日,被告长达公司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由长达公司将盐城市金色华庭三标段2号楼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被告***与**系父子关系。自2012年起,被告***、**因经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14年9月20日,由***、**共同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人民币400000元整,用于付金色华庭2号楼农民工资,今借人***、**,2013年9月20日。被告***同时在借据的借款人栏内加盖了“江苏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色华庭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字样的章印。2014年9月1日,被告***还款60000元,余款未能归还。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承建的盐城市金色华庭三标段2号楼工程于2013年3月经竣工验收。***、**在向***出具借据时,***尚未撤场,该借款系在该工地出具。***项目部工程报验存档资料上盖有项目部的章印。
庭审过程中,被告***陈述项目部的章印是其私刻的,但报资料给主管部门是使用该项目部的章印。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长达公司与***签订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一份、材料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数份,被告长达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间借贷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被告***与长达公司为内部承包关系,其为履行合同同时以项目部及其本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是在承接长达公司发包的金色华庭工程期间,并且注明的用途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长达公司应当对此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长达公司辩称***项目部的章印为***个人私刻,故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对外报送的资料加盖了项目部的章印,被告长达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使用该章印,故被被告长达公司的此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借款340000元,由被告***、**负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长达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江苏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艺珊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