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初692号
原告:北京奥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大街65号院23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栾京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辛集市绿佳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商业城齐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院1号楼七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国际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奥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绿佳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国际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奥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依法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奥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常洁
审判员阴虹
审判员董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习亚伟
书记员万晶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