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9784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大街65号院23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栾京秀,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新兰
书 记 员 张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