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9784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大街65号院23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栾京秀,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新兰
书  记  员   张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