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400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湖满族自治县。
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大街65号院23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应予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