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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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23民初204号
原告:北京奥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奥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奥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奥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594980元,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54元减半收取计9577元,由原告北京奥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奥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2915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北京奥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9582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