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7446号
原告:北京欧之樽酒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9983室。
法定代表人:林贵伟。
被告:北京朝立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保卫。
原告北京欧之樽酒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朝立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欧之樽酒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欧之樽酒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欧之樽酒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