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立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朝立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5民初62617号
原告:北京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北京佳丽饭店**。
法定代表人:潘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姗姗,女,北京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叔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朝立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村南iv>
法定代表人:李保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华,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北京朝立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立新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爱家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家房地产公司以与被告朝立新人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3元,由原告北京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牟诚诚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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