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朝立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保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湘洋,北京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州泰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四女寺镇省道254路北谢张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传戈,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全感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郝王庄聂官屯。
法定代表人:张文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泰威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经济开发区畅祥南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丽,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文博,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传戈,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北京朝立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德州泰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全感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泰威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周丽、张文博、张传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执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德州泰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全感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泰威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周丽、张文博、张传戈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付清全部欠款,该协议为和解并长期履行的情形。根据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三、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执5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清
审判员 赵宝栋
审判员 包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