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华宏鑫科技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扬商初字第345之二号

原告无锡南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长区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华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袁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郁卿峰,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冠华宏鑫科技有限,住所地**京市海淀区**环**路**号**11。

法定代表人张宏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朱海鸿。

委托代理人刘建龙、顾大林,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南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冠华宏鑫科技有限公司、朱海鸿、吴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南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南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南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6800元(已由无锡南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南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 然

代理审判员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袁玉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柔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