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华宏鑫科技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57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7号。
负责人:朱枫,支行长。
被执行人: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51号4层C7-4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冠华宏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711。
法定代表人:张宏海。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桂玉,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山西省侯马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化德县泫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权,董事。
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与***、李桂玉、北京冠华宏鑫科技有限公司、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化德县泫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桂玉名下房产,但有案外人异议正在审理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哲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毛金柯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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