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华宏鑫科技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扬商初字第345之二号
原告无锡南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华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袁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冠华宏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南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冠华宏鑫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南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南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南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6800元(已由无锡南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南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汤然
代理审判员*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韦柔亦